驻在所
外观
此条目论述以台湾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日语写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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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原文 | 駐在所 |
假名 | ちゅうざいしょ |
平文式罗马字 | Chūzaisho |
驻在所(英语:Residential police box),是在台湾以及日本行政单位依照相关法规,为山区、孤岛等偏远或特殊地区之警察或消防单位执行勤务区域所设置的行政场所。
日本
[编辑]是日本政府为在偏远或特殊地区执行勤务的警察和消防相关人员所设立的行政设施,有时候还有附属的生活起居空间。
台湾
[编辑]台湾日治时期
[编辑]为“蕃务官吏驻在所”及“警察官吏驻在所”的简称,是日治时期设立于蕃地的基层警察机关,负责治安与教化的行政统治任务, 同时也负有授权的经济任务和教导原住民儿童的教育任务。[1]
中华民国时期
[编辑]在台湾,一般派出所(分驻所)的辖区,会分成几个“警勤区”,分派员警负责警勤区内之规划、勤务执行及督导,但是,一些偏远或是特殊的警勤区,没办法与其他警勤区联合实施共同勤务,就会特别设置驻在所,由驻在所的警员单独执行勤务[2]。但在实际的警察行政上,今日台湾本岛境内原有的驻在所(原本多设在山地乡或其他交通要口),大部分都已改为派出所,目前仍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平等驻在所[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园分局大发驻在所。在中华民国的离岛方面,澎湖县白沙分局则尚有“员贝驻在所”(管辖员贝屿)、“鸟屿驻在所”(管辖鸟屿)、“大仓驻在所”(管辖大仓屿)[4],又中华民国福建省方面,还保留一个“乌坵驻在所”管辖乌坵屿[5](详见台湾警察分局列表)。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林一宏、王惠君(2007),〈從隘勇線到駐在所—日治時期李崠山地區理蕃設施之變遷〉,《臺灣史研究》(14卷1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頁71-138。 (PDF). [2014-05-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警察勤務條例》,第七條,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2014-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111105926/http://slpp.tcpd.gov.tw/ct.asp?xItem=106036&CtNode=8550&mp=108051]
- ^ 存档副本. [2014-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1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可见金门县警察局网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延伸阅读
[编辑]- 林一宏(2000),〈八通关越岭道东段四处驻在所遗址之研究〉,《中华民国建筑学会第十二届建筑研究成果发表会论文集》,页205-207。台北:中华民国建筑学会。
- 林一宏(2011),〈总督的指尖:从雾社事件看警察官吏驻在所〉,《台湾博物》(30卷4期)。台北:国立台湾博物馆,页10-19。
- 林一宏(2010),《日治时期台湾山地“驻在所”建筑之初步研究》。98年度国立台湾博物馆自行研究计划,未出版。
- 郑安睎(2011),〈日治时期蕃地隘勇线的推进与变迁(1895-1920)〉。台北:国立政治大学 民族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