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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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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参议院
Deutscher Bundesrat
第72届
Coat of arms or logo
种类
种类
领导
议长
结构
议员69
政党
会议地点
柏林莱比锡大街
普鲁士贵族院
网址
Bundesrat
法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位于柏林的德国联邦参议院

德国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是德国的立法机关之一,总席位69个,作为各政府在联邦中的代表,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邦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任期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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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德意志联邦时期,设立了联邦议会(Bundesrat),作为让联邦各国代表能进行讨论的议会。

而在1871年成立的德意志帝国后,它仍然以“帝国议会”和上议院“联邦议会”(Bundesrat)的形式继续存在。

1919年过渡到魏玛共和国期间,名称改为“Reichsrat”。

1934 年 1 月 30 日被《帝国新宪法法案》废除。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更名为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并沿用至今。

此外,瑞士一所位处于德语区伯恩的一个立法机构,也被称为联邦议会。但与德国不同的是,他同时掌管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一般翻译时会称呼其为联邦国会联邦委员会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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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州依其人口多寡,可分得3至6席。其中北莱茵-威斯特法伦邦巴伐利亚邦巴登-符腾堡邦下萨克森邦各有六席,黑森邦有五席,梅克伦堡-西波美拉尼亚邦萨尔兰邦汉堡邦不莱梅邦各有三席,其余七个邦各有四席。席位对应票数(参议员的产生基于州政府的执政党或执政联盟,如巴伐利亚邦的执政党是基社盟,则六名参议员皆为基社盟),每个邦内部在表决时的意见必须统一。各邦政府可以指派的参议院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其席位,这些代表通常会包括16个联邦州的州长(Ministerpräsident)。

对于所有的法案,联邦政府都必需先向联邦参议院提出。这些法案分成两种:

  • 要通过所有和邦相关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1]
  • 对于所有其他法案,联邦参议院有权以多数否决,但如果联邦议院再以多数通过,法案依旧通过。相对的,如果联邦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则联邦议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让法案通过。[2]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

各州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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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票权(不含席位):69

每个州至少拥有3个投票权,人口200万以上为4个,人口600万以上为5个,人口700万以上为6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1条规定)。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虽然这不是法律要求,但每个州的总理或内阁部长通常都会出席。因此,没有像联邦议会那样选举议员,也没有任期的概念。根据审议的法案,代表人数发生变化是正常的(例如,财务法案由财政部长出席,环境问题由环境部长出席),在联邦议会里并且没有固定的成员人数。

全体会议中每个州有六个席位,但所有州的投票权均由一名代表行使。 《基本法》禁止单独行使投票权。

主席由各州轮流担任。此外,联邦议长因死亡、事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或其职务在任期届满前终止时,应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职权 。近年来,连续两任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克里斯蒂安·武尔夫在任期中途辞职,时任联邦议院主席延斯·伯恩森霍斯特·泽霍费尔被迫离职,直至选出新的联邦总统。行使其权力。

联邦政府不向各州的代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议会活动的所有费用,包括柏林州秘书处的运作费用,均由各州承担。

历任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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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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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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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ecisions on consent bills[永久失效链接]
  2. ^ Involvement in objection bills[永久失效链接]
  3. ^ 隶属SPD,来自柏林的奥托·苏尔英语Otto Suhr在1957年7月当选参议院议长,却在任期前的1957年8月逝世。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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