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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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英语:social justice),又称社会公义,指在一社会内分担责任 、安排社会地位、及分配资源上符合正义的原则。此概念包含了社会评价及社会道德的特性,如“社会生活最有价值的为何”及“社会合作怎么样才是公平的”。据此,正当的分配(just distribution)意指根据由政治或其他审议过程所立下的规范性价值顺序来进行分配。此正义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被认为是正义的社会系统下,社会合作、政治正当性、政权合法性及政治效忠才能有真正基础。
关于社会正义的研究分成两大部份:一为正义观的规范性理论(探究普世的规范性社会正义准则),一为实证性社会正义研究(评量社会分配是否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1]
历史
[编辑]正义在古希腊时期讨论的西方哲学有著不同的概念,社会是典型的议题。柏拉图在共和国中写道,一个理想的状态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分配到他自己认为最合适的阶级中。
亚里斯多德认为,权利只存在于自由人之间,而法律应该采取“个人首先应该受到与他的财富对称的待遇,其次才有平等的关系。” 以弗所给保罗的信中指出,每个人都应该与他出生的阶级绑定。这反映了当时典型的奴隶制和对女权的压制,古老的公正观仍然盛行著严格的阶级制度。然而,在特权阶层中,对于公平和社群的则有很强的观念。亚里斯多德曾说的分配公平,要求人们根据自己的功德派发现金红利商品和资产。苏格拉底(通过柏拉图与克利托的对话可知)则认为,由于社会契约这个概念的发展,人们应该遵循社会规则,并承受受它所带来的负担,因为他们接受了社会的好处。在中世纪,宗教学者特别是托马斯·阿奎那,继续以不同的方式来讨论公平,但最终他还是认为,应该做一个以为上帝服务为宗旨的好公民。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人的潜能经过不断开发,社会正义的现代观念开始在一系列作家的作品中浮现。斯宾诺莎在“知性改进论Tractatus de Intellectus Emendatione(1677)”争辩说,我们要去获得生活的一个真谛“一个人的特质比他/她自己更加稳定”,并且为了实现“完美的极致......如果可能的话最好是,他应该连同其他个人,一起达到这种特质。“在启蒙运动、法国和美国大革命中,托马斯·潘恩同样写了人的权利(1792),社会应该给予“天赋公平,普遍的机会”所以“政府的建设应达到像它提出的...一切从来没有在革命中出现过的程度的能力。”
“社会正义”是通过创造耶稣会教士路易吉Taparelli在19世纪40年代。 具体的“社会正义”的第一个现代用法通常来源于19世纪40年代天主教思想家们,包括在卡托利卡文化宫的天主教徒路易吉Taparelli,基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研究。他认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竞争的理论,既不是主观笛卡尔思路中的,破坏了社会存在的统一,也不是托马斯主义的形而上学充分关注的道德理念。英国哲学家,政治家和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1861年提出的功利主义中写道,“社会应该平等地给予每一个人应得的待遇,那才是每个人得到的最好的对待,这是社会正义和分配公平的最高标准;所有机构和所有善良的公民应该共同付出最大的努力。”
在后来的19世纪和20世纪初,社会正义成为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尤其是杜威,庞德和布兰代斯路易斯。其中一个主要的担忧是洛克纳时代,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决定,推翻了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通过的促进社会和经济进步的立法提案,如八小时工作日或加入工会的权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劳工组织在创始档序言中采取了同样的术语,它指出,“唯有基于社会正义,普遍和持久的和平才能被建立”。从此,社会正义的讨论进入了主流的法律和学术论述中。20世纪后期,一些自由派和保守派思想家,特别是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反对这个概念,他声称,社会正义并不意味著什么,或者说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这个概念仍然非常有影响力,特别是推广它的哲学家,如约翰·罗尔斯。
联合国
[编辑]联合国2006年的文档《公正开放世界中的社会正义:联合国的作用》指出,“社会正义可以被广泛地理解为,公平并富同情心地分布经济增长的果实……。”
所谓“社会正义”被联合国视为保护人权的代表,并于60年代后半期,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的文本。在苏联的倡议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这个词被用在1969年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同一份档里,提供了一个简明的历史:“社会正义的概念是比较新颖的。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孔子、阿威罗伊、甚至是卢梭或康德──没有一位看见这项需求,以社会的角度考量正义或补救不公。这个概念在工业革命和社会主义学说的并行开发时期,首先在西方思想和政治语言中浮现。它的出现成为一种对抗资本主义剥削与改善人类发展的表现,亦成为体现进步与博爱的革命性口号。继19世纪中叶震惊欧洲的革命后,社会正义成为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振臂高呼的理念……到了二十世纪中叶,社会正义的概念已经成为世界各地几乎所有左派和中间派政党的意识形态与方案……。”
批评
[编辑]许多人接受一些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就像所有的人都有价值的一个基本水准,但不同意这推敲出的结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遵循。其中一个例子是来自H.G.威尔斯的声明,所有的人都“有被同胞给予相同尊重的权利”。
而另一方面,有些学者反对社会正义这个真实的观念是毫无意义的,宗教、自相矛盾和意识形态的想法,认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任何程度是不可行的,而这样做的尝试必须毁坏所有的自由。或许对社会正义概念的全面排斥来自于哈耶克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任何的测试都没办法使我们发现什么是“社会不公”,因为没有由于受到这种不公,便可以承诺的,且个人主导市场秩序的习惯是没有规则的,这会促成个人和群体其本身位置如果由其中确定的程式分开的话似乎只对我们显现。社会正义不属于错误的类别,而是属于胡言乱语的类别,像俗话所说的“一颗道义上的石头”。
在新南威尔士大学的班奥尼尔,一位对“社会正义”的支持者,则认为:对“权利”的概念仅仅是权益的期限,声称表示为了任何可能渴望得到的好处,无论多么重要的还是微不足道的,抽象的或有形的,近期或古代。这仅仅是欲望的维护,而意图声明使用权利的语言去获得人们所说的欲望。
事实上,由于社会正义的程式不可避免地涉及为政府提供货物,透过别人的努力,这个术语实际上指的是意图用武力来获取一个人的欲望。理性思维和行动,生产和自愿交换无法赚取商品,但可以从那些可以提供给他们的人中强取商品。
雅努什Korwin-Mikke认为简单地说:“无论‘社会正义’是否与正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果是,为什么要使用社会这两个额外的字?”“我们失去的时候,我们破坏树木以获得所需的纸张来列印,如果不是,‘社会正义’意味著一些与‘正义’的不同之处-而与‘正义’的不同之处是由不公所定义的”。
社会学家卡尔·班克斯顿L.一直认为,世俗的、左派的社会正义观点将商品和资源的再分配视为是基于弱势族群的权利,而不是怜悯或国家利益的权利。班克斯顿认为,社会正义的这个世俗版本由于经济的需求方和民权运动道德影响力的上升将被广泛接受。
社会正义运动
[编辑]社会正义也用来形容走向社会公正世界的运动,例如:全球正义运动。在此背景下,社会公正是基于人权和平等的观念,并可以被定义为“人权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方式”。
许多运动正在努力实现社会社会正义─使社会的所有成员,不论其背景,皆享有基本人权,以及平等享受社会利益的机会。
保健
[编辑]社会正义更进入了生物伦理领域。其讨论涉及的主题,举例来说,如可负担的卫生保健,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社会是否应当负担低收入家庭的医疗费用,以及全球市场是否是处理医疗保健服务的一件好事。
当人口之间存在可预防的健康状态差异,社会不公现象即会发生。这些社会不公在不平等的情况下愈易发生,例如,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更加容易流行在一个贫穷的国家中。这些负面的健康状况往往可以通过社会和经济来改善,如:初级卫生保健可以保证了所有民众,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无论其收入水准、性别、受教育程度或其他任何因素。本质上地整合社会正义到健康,反映了社会对健康的决定因素之重要,其中亦不扣除生物医学模式的作用。
人权教育
[编辑]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申明:“人权教育应包括和平、民主、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以达到共同的理解和认识,以加强世界对人权的普遍承诺”。
“社会正义勇士”
[编辑]所谓社会正义的勇士是用来形容通过抨击现有的社会规范和方案来追求社会正义,以达到不被大众所接受的社会目标的一类人群。
在网络文化中,术语已被用作贬义,他们认为有人参加的反对运动,例如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同性恋或其他社会不公是这方面的实例。随著“SJW”频繁出现,大家用它来指责伪善的对手,影射幌子,并一般简称为是对社会问题反应过度的人。
跨区域比较
[编辑]政治学者郑永年认为当代中国有面临到利益分化的问题,进入了所谓的“利益博弈”社会而非“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因此主张“中国社会的利益博弈要求社会正义”[2]。
中国《正义的公平》的作者陈少峰则在温家宝总理在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宣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心弱势群体的生活”后接受官方媒体访问,要“一方面,要遏制强势群体的特权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向各个领域渗透...另一方面,应当采取纠正正义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实现其基本正义权利进行必要的援助和帮助。”[3]。
相关讨论
[编辑]从柏拉图反驳塞拉西马柯关于正义只是强者的论点以来,社会正义一直都是个很媚惑人心的概念。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即主张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柱立在四个基础上:智慧、勇气、节制以及正义。而社会正义中的社会则是指将正义这个概念实践于法律上,并且因为每个社会的文化、政治以及道德观都不尽相同,所以社会正义在不同的社会中也会有著不同的意义与实践。[来源请求]另外,社会正义也指社会上不同阶级与领域之间付出和所得的公平性,因此这一词也常被政党拿来做为所得重分配的依据。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文章
- 布兰代斯LD,“活法”(1915-1916)10伊利诺伊州法律评论461
- 一个奥尼,“ 公平会,团结美国:恢复重要中心,以美国民主 “。以N加芬克尔和D扬科洛维奇(EDS)(耶鲁大学出版社,2005),页211-223
- M诺瓦克,' 定义社会正义 “(2000)第一事
- 乙奥尼尔,“ 社会正义的不公 “(米塞斯研究所)
- 庞德,“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1912年)75环法杂志455
- 权力和R Faden,“在健康不平等,不平等的医疗保健:四代的关于正义和成本 - 效益分析讨论”(2000年)10(2)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杂志109-127
- 权力和R Faden,“健康护理种族和民族差异:对何时和如何事项的伦理分析,”在不平等待遇:面对种族和民族差异的卫生保健(国家科学院,医学研究所,2002) 722-38
-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系“社会正义的一个开放的世界:联合国的作用”(2006年)ST / ESA / 305
书籍
- 阿特金森,社会公平与公共政策(1982)
- 迦得巴尔齐莱,社区和法律:法律身份的政治和文化(美国密歇根大学出版社)的非统治社区分析正义
- 卡弗,在社会正义杂文(1915)第环节。
- 奎格利 文明的演进:介绍历史分析(1961年)第2版1979年
- 康宁,公平社会:人性的科学性和社会正义的追求(芝加哥UP 2011)
- R Faden和M Powers 社会公正:公共卫生和卫生政策的道德基础(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
- 富兰克林(ED),生活的全部:在澳大利亚人权和社会公正(康纳法院2007年)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年)第二卷,CH 3
- G.Kitching,通过全球化寻求社会正义:摆脱民族主义的观点(2003)
- 穆勒,功利主义(1863)
-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
-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
- 菲洛梅娜,B Hoose和G.曼尼恩(EDS),社会正义:神学和实践探索(2007年)
- 迅速,政治哲学(第三版2013年)1章
- 迈克尔·汤普森,自由主义的界限:社会正义的理论共和党(伦理学国际期刊:第7卷,第3期,2011年)。
外部链接
[编辑]- 在美国著名社会正义组织 http://www.startguide.org/orgs/orgs06.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社会正义月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828082650/http://www.socialjusticemonth.org/
- 新兴犹太社会正义圆桌会议 http://forward.com/news/129833/the-roundtable-is-offered-a-sea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在美国的社会正义运动 http://socialjustice.ccnmtl.columbia.edu/index.php/Main_Pag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信仰的社会救助改革联盟,加拿大安大略省 http://isarc.c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社会公正的解决方案 - 社会正义新闻,专题和问题 http://www.socialjusticesolutions.org/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国中心社会正义和福利教育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309142750/http://www.lancaster.ac.uk/fass/centres/sjwe/
参考书目
[编辑]- ^ Austin Harrington; Barbara L. Marshall. Encyclopedia Of Social Theory. Taylor & Francis Group. 2006: 562– [9 December 2012]. ISBN 978-0-415-29046-3.
- ^ 中国社会的利益博弈要求社会正义. [201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陈少峰:实现社会正义的新方法. [201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