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
虐待动物是指人类对非人类动物蓄意或非蓄意施行使该动物承受痛苦或伤害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违反事发国家的法律,如符合条件,皆可被视为虐待动物。虐待动物的行为可以分为几种,如其动机是由此获取肉食或毛皮,即是宰杀;对于不同宰杀方式的残酷程度有各种不同的看法。虐待动物有时仅是针对虐待动物以获取娱乐的人的指控。不少人认为虐待动物是令人憎恶且不道德的。
动物福利运动和动物权利运动对虐待动物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动物福利者的观点认为人类将非人类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取用,本质上没有错,但这些行为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该动物在这个过程中所承受的不必要的损害和痛苦,这亦即是“人道待遇”。动物权益者则认为禁止将非人类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取用,是彻底终止或避免对非人类动物造成伤害的唯一途径。功利主义者会倾向以成本效益去决定对该动物的可行待遇,其结论尽不相同。一些功利主义者支持动物福利者的观点,然而其他或许会支持动物权益者,对动物提供较严格的保护。
定义和各种观点
[编辑]素食主义者和动物保护主义者吕碧城,是在二十世纪提出禁止虐杀动物的先驱者。她直言动物不是天然是人类的食物,非则人类遇上狮虎豹等猛兽也当是其食物。[1]她提倡素食,认为食用动物是一种罪恶;这在当今世俗观点看来是偏激的。1929年5月,她应国际保护动物会的邀请,到维也纳参加大会(又称万国保护动物大会)。在会上,她发表了题为“废屠”的演说,在到会的二十五个国家的公使以及5000多名代表中反响强烈。
道教立场
[编辑]道教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三百大戒》中也规定不得惊怛鸟兽,蹴以穷地。此外,《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2]
古籍记载
[编辑]《孟子·梁惠王上》:“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3] 《礼记·玉藻》:“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
虐待动物的可见原因的各种类型
[编辑]工业化的畜牧业
[编辑]现代畜牧业工场采用的密集式的设计、畜牧业的一些常规程序以及工业行为,都会损害动物的自然生理;这可以被视为虐待动物。有资料指出,受捕猎、作为宠物、用于实验室、被饲养用于毛皮制造的动物数量是远低于牲畜的数量,所以保护动物权益实际上可以说是保护牲畜的权益。鸡、牛、猪,或其他牲畜所受的虐待的程度和数量是远高于其他动物的。人类对肉食的过度提取,也是导致牲畜的恶劣处境的因素。 以下是导致疼痛的侵入性手术列表及经常引起动物福利争议的饲养条件
种类 | 侵入性手术 | 饲养场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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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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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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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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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用火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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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 | ||
鸭子和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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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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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和绵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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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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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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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者的心理障碍及暴力倾向
[编辑]虐待动物的行为很多时都是严重心理疾病的一种征兆。这种行为有时更会被使用以作为一种恐吓的手段,藉对动物的残暴伤害吓退恐吓对象。[15][16]
疏忽、养殖知识的缺乏
[编辑]对非人类动物畜意或非畜意的忽视,可以构成对该动物的间接虐待。没有提供足够的食物、食水、与寄生虫感染或其他疾病相关的医疗、能抵御极端天气的妥善居所,以及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没有寻求兽医护理,这些都可以构成对该动物的忽视。
养殖知识的缺乏可以导致对动物非畜意的忽视,也是间接虐待的一种。
文化上的仪式
[编辑]在泰国,训练员会对刚刚被俘的亚洲象进行一种被称为“精神粉碎法”的训练方式,藉着不准许大象睡眠,不给与足够的食物和食水,试图毁掉大象的精神,使他们服从主人;此外,训练员还会将钉子打入大象的耳朵和脚部。在古代的文化中经常出现对动物的残忍虐待。现代美洲的萨泰里阿教是一种结合非洲原始宗教和天主教仪式的宗教,该教派的仪式中还会出现动物祭祀。古苏格兰人会用一种称为Taghairm的仪式来召唤魔鬼,仪式中也有出现对动物的虐待。
现时国内一些动物园内的鱼池仍然会出现被不文明游客当成许愿池去抛掷硬币的情况,池内的动物往往是被掷的目标;这是由于中国游客有效仿寺庙向长寿动物石像投硬币祈福的传统。
影视制作
[编辑]马戏表演
[编辑]战场
[编辑]军用动物是指一种特殊的役用动物,被使用于战场和其他战争行为。马、鸽子、狗、老鼠是几种较最常见的军用动物,现代最常利用的动物还有海豚和海狮。使用军用动物的人道性争议只有在最近才被提出,将动物投入战斗、作为生物炸弹、用于军事实验用途,是其中几种最具争议性的行为。
中国历史上也有使用军用动物的记载。《史记·田单列传》中有记载:“乃收城中得千余牛……束兵刃于其角,而灌脂束苇于尾,烧其端;凿城数十穴,夜纵牛,壮士五千人随其后,牛尾热,怒而奔燕军,燕军夜大惊。”说战国时齐国大将田单于夜间用牛千余头,牛角上缚上兵刃,尾上缚苇灌油,以火点燃,冲击燕军;这也被认为是虐待动物的一种。
不必要的科学实验或演示
[编辑]进行不必要的科学实验或演示而对动物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苦楚,可被视为虐待动物的一种。随着现代道德标准的逐渐提高,这种情况已较以往的有所改善。
宠物遗弃
[编辑]不当的放生
[编辑]不当的放生活动很多时是对动物的间接虐待,即使大部份的案件都不是刻意的。很多时放生者因缺乏相关养殖知识,选择了对被放生动物的生存不利的放生的地点,例如将淡水鱼放生到海洋,这样的情况下,动物即使能存活也只是少数。另外,被放生的群居动物大多因为无法混入原来的野生动物群体,没有得到妥善的照顾,最终因不能独自生存致死。即使被放生动物能融入原来的生态,这样的外来物种如威胁到原生物种的生存,则是对原来生态的一种入侵,很容易造成生态灾难。
各国家或地区相关法例
[编辑]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有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这些法律大多数限于要求对动物提供至少的护理和人道的对待,但它们不要求为动物提供优惠的待遇,也不要求爱护动物。它们一般要求对动物提供居住、食物和医疗保护,以及不拷打动物,或以不人道的方式杀动物。一般来说传统的但有争议的行为(比如在医学研究中使用啮齿动物做实验)比较不会受到法律约束。[17]
东亚地域
[编辑]日本
[编辑]日本保护、管理非野生动物的法律—《爱护及管理动物相关法律》,制定于1973年,1999年又进行了修改,原总理府依据该法对猫犬、展示动物、试验动物、产业动物等制定了诸多饲养、保护和管理标准。该法在基本原则中阐明了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在国民间树立爱护动物的风气,培养尊重生命、和平友爱的情操;同时通过对动物的合理管理,防止动物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立法理念是基于“动物也有生命”的认识,杜绝虐待动物,在了解动物习性的基础上善待动物,建立人与动物共生的社会。处罚条款规定,滥杀和任意伤害动物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100万日元的罚款,虐待和遗弃动物罚款30万日元。 [18]
中华民国
[编辑]根据中华民国 《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在中国大陆,除部分地区先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目前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已经有此方面的学者和人大代表在2009年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并申请立法。此部法律中,明确地指出了普通动物应享有的权利,和侵犯动物的权利所应承担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强调了虐待动物是犯罪行为。然而《动物保护法》遇到很大阻力,考虑到中国现实国情,2010年专家又以反虐待为底线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两个版本至今无果[20],不过努力并未间断,2015年根据央视新闻报道,政协委员腾格尔提案呼吁,尽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营造人与自然文明和谐共处氛围[21]。
香港
[编辑]《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自1935年港英政府时期订立以来,便禁止任何人残酷对待动物,违反该法例者可被判监禁及罚款。[22]
澳门
[编辑]早在2014年澳门立法会审议了[23]《动物之法律地位及保护》法案[24],但该法案未能在立法会中取得半数通过[25],而后同年行政会议完成讨论有关《动物保护法》法律草案[26],并于2016年立法会正式通过《动物保护法》[27]。
东南亚地域
[编辑]马来西亚
[编辑]早在1953年,马来西亚就已制定了《1953年动物法令》[28]。2015年再次重修法令,新增《2015年动物保护福利法令》。根据法令,任何动物施虐者或疏于照顾宠物的饲主都可被罚款最低2万令吉及最高1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29][30]。
北美地域
[编辑]美国
[编辑]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1966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of 1966或简称AWA)。它是美国唯一一个规范动物研究、展览、商业销售及运输的联邦法律。该法案经过八次修订(1970年、1976年、1985年、1990年、2002年、2007年、2008年、2013年)[31]
加拿大
[编辑]根据加拿大刑法,蓄意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疼痛或折磨是违法的,特别是毒害动物。[32]伤害或威胁他人动物也是违法的。[33]加拿大的大多数省及地区都有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34][35](但是,基于食用目的而毒杀猫或狗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明确禁止。)[36]
在Animal Legal Defense Fund发布的年度报告里;2014年有关于动物保护法律执行最完善的四个省为曼尼托巴省、英属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最不完善的四个省及地区为萨克其万省、西北地区、魁北克省和努纳福特地区。[37]
注脚
[编辑]- ^ 风花雪月是民国: 最奇吕碧城传 夏墨著
- ^ 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 文同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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