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維基百科討論:自傳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有關新自傳指引的討論

[編輯]

現有的Wikipedia:不要介紹自我是個內容簡短的方針,我覺得在某些狀況下很好用,但經歷了許許多多他人對自己條目的編輯後,發現這樣的方針還是不太夠。所以我把英文維基的自傳指引(注意不是方針了)翻譯到了User:笨笨的小B/Wikipedia:自傳中。我希望開啟幾點討論,暫時不希望辦起投票,只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9月20日 (四) 06:04 (UTC)[回覆]

其他意見

[編輯]

放到互助客棧會比較多人看嗎?還是想獨立成一頁討論?!Stewart~惡龍 2007年9月23日 (日) 17:56 (UTC)[回覆]

(!)意見中文維基喜歡自我宣傳的人太多。根據經驗,這裡許多人想以放上自己的條目來提昇自己的社會地位,他們開一個維基ID就只為寫自己的條目,而不做其他任何貢獻。一個人如果稱的上知名人物,應該會有其他人幫他寫條目,而不需要自己動手。所以個人以為還是以方針而非指引定案為妥,因指引缺乏強制力,要因地制宜,不需要跟著英文維基跑。—User:Orion-留言 2007年11月13日 (二) 17:43 (UTC)[回覆]

我是覺得這個條目相較於生者傳記比起來比較次一等,而且較為強制性的對策都在生者傳記中提及了,自傳作為方針似乎有點過度?--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11月14日 (三) 09:09 (UTC)[回覆]
目前生者傳記沒有明確表達不歡迎(只說不鼓勵,語氣不強烈)自我宣傳。這樣以後遇到那些自我宣傳又熟知維基規定的人會很麻煩。不然可以把生者傳記寫的明確一點。—User:Orion-留言 2007年11月14日 (三) 09:19 (UTC)[回覆]
WP:LIVING旨在於一定程度上保障生者之人格權隱私權,故自傳不應為該方針所禁止。流於自我宣傳之人物條目應以WP:NOTWP:NWP:BIO,而非以WP:LIVING處理。另自我宣傳之條目只要顯著性夠皆不應提刪,而應大幅改寫,如張哲生(曾被TVBS-N新聞中之PEOPLE專題介紹過,目前該條目被白紙保護)。--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5:06 (UTC)[回覆]
問:「自我宣傳」控罪的成立,是跟……
a)跟「張貼的資料的真實性相關」?還是跟……
b)跟「張貼者本身是不是相關資料的主角」相關?
如果張貼的資料,是張貼者自己經營的網站的資料,或自己的作品(例如論文、演出、教材等等)的資料,甚至自己個人的資料,那麼,即使資料真實,是否構成「自我宣傳」?—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4:07 (UTC)[回覆]

最好不要進行自我介紹。這樣wiki會充斥50億條甚至更多無用信息(對大部分人來說)延緩查找速度

下一步

[編輯]

我覺得好像這個指引已經差不多成熟了。要考慮用投票還是用其他方式來確認其社群共識嗎? --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11月10日 (六) 16:47 (UTC)[回覆]

如果沒有什麼合理的反對意見,應該可以視為達成共識,不需要投票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11月20日 (二) 03:09 (UTC)[回覆]

關於Jimmy的quote

[編輯]

「People shouldn't do it, including me. I wish I hadn't done it.」,我試著修改一下現在的翻譯:「任何人,包括我在內,都不該做這種事。真希望我沒犯過這樣的錯。」我想或許稍稍要加重「他曾犯過、認錯並悔改」的語氣,並修改「人們」這個平常口語不太常用的詞。請參考 --柏強 (找我閒聊) 2007年12月8日 (六) 08:28 (UTC)[回覆]

「人們」在臺灣的日常對話經常被使用,<delete>我看柏強你不是住臺灣吧!</delete>不過原先的翻譯確實不夠通順。--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7:06 (UTC) 2007年12月11日 (二) 07:14 (UTC)修[回覆]

漏洞

[編輯]

觀乎「Wikipedia:不要介紹自我」的計畫頁面內文「所有用戶都不應該創建以自傳為基礎的自我介紹性質的'條目」,這方針似乎只適用於創建條目,以我所見,更多人在為自己創建條目被刪後,會把自己的資料融入其他既有的條目(而不是創建條目),這好像是繞過法律漏洞了,是不是應該修訂這項方針的內容以堵塞漏洞?因為「不要介紹自我」的立法精神似乎也應該套用在「把自己的資料融入其他既有的條目」的情況上--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20日 (三) 03:35 (UTC)[回覆]

兩項事實修改

[編輯]

最近有兩項就《保護方針》及《自傳方針》事實修改,特此通知。七日內如有異議則再議,不然存檔。--J.Wong 2018年4月9日 (一) 11:09 (UTC)[回覆]


@Wong128hk七日己過,應已通過,請複查下,謝謝您--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8年4月16日 (一) 23:15 (UTC)[回覆]

一個公眾人物可以編輯自己的傳記條目嗎?

[編輯]

假設某位明星也是維基人,那麼他可以編輯自己的傳記條目嗎? 我不是明星,僅僅好奇而已:)--Suginami留言2022年4月6日 (三) 05:00 (UTC)[回覆]

維基百科:利益衝突--Kethyga留言2022年4月6日 (三) 05:27 (UTC)[回覆]
難道不是WP:BLP嗎? --MilkyDefer 2022年4月6日 (三) 07:08 (UTC)[回覆]
難道不是WP:AUTO嗎?--Nostalgiacn留言2022年4月6日 (三) 07:49 (UTC)[回覆]
en:Wikipedia:Notable people who have edited Wikipedia,好多人都編輯自己的條目。--Lt2818留言2022年4月6日 (三) 08:54 (UTC)[回覆]
這個很有趣。如果也有中文世界的列表就好了。--Suginami留言2022年4月7日 (四) 10:07 (UTC)[回覆]
可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17日 (日) 15:55 (UTC)[回覆]
可以,只要他遵守規定。屠麟傲血留言2022年4月18日 (一) 15:35 (UTC)[回覆]
從「利益一致」說不可以。但是從「利益衝突」說只要合理的話就可以,從上述討論似乎偏向「利益衝突」說。(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KirkLU/第1次#math)。--Ghren🐦🕘 2022年4月23日 (六) 13:52 (UTC)[回覆]

如果有條目的明星恰好有維基賬號,TA在TA本人的條目里沒有引用的添加內容是否應該回退

[編輯]


如題,比方說某明星有維基賬號(有足夠證據證明是TA本人的號且該明星也承認的那種),TA想在TA本人的條目里添加他的出生日期,卻沒加來源,那應不應該回退TA的編輯?--Coddle Bean 2024年7月28日 (日) 14:12 (UTC)[回覆]

只要出生日期不是公開可查證的,毫無疑問當然回退(否則豈不是可以隨意聲稱年齡?)。除非該明星在可靠來源或直接在共享資源上傳了身份證等可證明出生日期的資料。--—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28日 (日) 14:47 (UTC)[回覆]
老實說,除非是像那種明星接受採訪並現場編輯(例如《GQ》的Actually Me系列),不然其他的可靠度都要打折。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7月28日 (日) 16:09 (UTC)[回覆]
同意樓上。有些東西還是留在用戶頁說,不然就走程序,就是把它變成公開可查證的資料再加回來這裏。不過這又衍生了利益衝突問題--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28日 (日) 16:29 (UTC)[回覆]
WP:自傳認為「唯一參考來源是你自己,讀者將無法驗證這個事實」,所以不符合可供查證。接受採訪或被報道的內容,媒體記者和大眾更有可能查證,所以可靠性高一點;不過維基條目中的事實真實性,有時會比媒體報道內容更受重視。我覺得明星社交賬號上非貼文的個人信息(如生日、姓名),可能有點類似。--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9日 (一) 02:28 (UTC)[回覆]
WP:ABOUTSELF說明可以用明星的微博或者Twitter證明自己的基本信息。寫在維基用戶頁的問題是除非經過VRT認證,無法排除他人冒充的可能。--GZWDer留言2024年8月1日 (四) 15:4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