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培育中心
創業培育中心(Business incubators)是一種為初創型小企業提供所需的基礎設施和一系列支持性綜合服務,使其成長為成熟企業的一種新型經濟組織。培育中心以協助企業成長,降低創業企業的風險和成本,將創造出成功的企業,實現財務資助和獨立經營為最主要的目的。[1][2]
歷史
[編輯]創業培育中心這一正式的概念起源於美國。1958年美國人口大量增加,共和黨艾森豪政府推動《聯邦小企業投資法》(Federal 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 等稅收措施,形成著名的天使投資者概念以及小企業培育中心的產生。1959年,約瑟夫·曼庫索在紐約州的貝特維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創業培育中心。[3]1956年,貝特維亞地區最大的企業,大型設備製造商Massey Ferguson公司倒閉,破產後僅留下一棟閒置的綜合大樓以及大量的失業工人,當地的失業率迅速竄升至20%以上。此時,曼庫索家族創辦的曼庫索商業發展集團接手了閒置的大樓,由約瑟夫·曼庫索任經理。曼庫索在管理中發現傳統的經營模式很難重振這一地區的商業活力,於是他將大樓分隔成許多個小單元,分別承租給不同的小企業,並共享辦公場地。曼庫索還向承租的企業提供融資、諮詢等服務來促進承租企業的成長。一次他偶然間從樓內一家養雞企業活蹦亂跳的小雞中得到靈感,將這種經營模式命名為「創業培育中心」。1959年,約瑟夫·曼庫索在原有基礎上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培育中心一一貝特維亞工業中心,在最初的五年間,該中心為這一地區創造了數以千計的就業機會。[4][3]
1980年代,培育中心開始在美國本土快速發展並經英國和歐洲傳向世界,歐洲的培育中心最早出現在1960年代的英國。1970年代,澳大利亞(1972年)、亞洲(1974年)分別出現了第一個創業培育中心。1980年代,斯堪的納維亞(1982年)和德國(1983年)也相繼成立了培育中心,培育中心也出現了創新中心(innovation centres)、企業苗圃(pépinières d』entreprises)、科技園(technopoles/science parks)、創業中心(中國大陸地區)、培育中心(台灣)等多種形式與名稱。[5]
據美國創業培育中心協會(NBIA)估計,全球範圍內約有7000家培育中心。[6]以集成企業資源為目的的虛擬科技培育中心是培育中心發展的一種新模式,虛擬培育中心跳出了區域的限制,現已推廣至世界各地。
培育中心的服務
[編輯]創業培育中心的建立對的經濟和社會經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其中包括有,創造就業崗位和財富、培養一個社會的創業氛圍、科技成果轉化、帶動當地經濟、建立或高速增長當地產業集群、商業創造與規劃、鼓勵婦女和少數民族創業、為由大公司部門成為獨立分公司及一個公司分開成為兩個或幾個獨立的公司提供機會、振興當地社區。[7]培育中心建設作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重要手段,從綜合性培育中心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出現面向特定技術領域和特定創業群體的多種新型培育中心組織形式。[8]據美國培育中心協會統計,北美洲的培育中心有54%屬於綜合性的、39%屬於專業性的,還有7%屬於服務於特定創業對象的,如面向利基市場的企業、生產型企業等。[6]
綜合性創業培育中心
[編輯]據哈佛商學院在2000年的一次調查中顯示,只提供一般行政性服務的傳統型培育中心培育出的初創企業大都在不久後倒閉歇業,所以培育中心的服務範圍也已跳出了行政性服務範疇。綜合性的培育中心服務的種類包括有實體設備功能、管理支持功能、技術支持功能、財務獲得功能、法律協助功能、關係網絡協助功能共六大類。[9]對於初創企業而言,培育中心可以為其合理分攤創業成本和創業風險,幫助創業者少走彎路,降低當地創新成本的作用。
專業性創業培育中心
[編輯]專業創業培育中心針對特定產業領域的企業提供專業孵化服務,包括專業技術人才、專家技術諮詢、市場信息服務體系等,還擁有專業技術平台的支持,能夠為特定領域的項目孵化提供研發、測試、中試等專業化的實驗平台,是培育中心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出現的新型組織形式。專業培育中心內聚集的是一批以專業化分工和協作為基礎的同一產業或相關產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通過信息的交流,逐漸形成一個創新群落,在創新中發揮集群優勢。[10]
特定創業對象的培育中心
[編輯]不同方面的創業者,在創業時所需要提供的服務有所差異,所以出現了針對特定創業者服務的培育中心建設,大學科技園就是典型的針對大學創業者的創業培育中心。大學科技園強調大學與企業、社會的對接,強調高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促進大學與工業間的技術轉移和產品的商業化,可以減少大學科研工作的盲目性,提高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效率,對經濟、科技、教育和社會進步的作用已經日益顯現,並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11]此外,面對生產型企業創業者和小眾市場的創業者也有着相應的培育中心。
各地發展
[編輯]美國本土的發展
[編輯]美國是培育中心的發源地,但從1959年首家培育中心誕生於美國之後,直到1970年代末之前培育中心在美國本土一直未受到外界的廣泛重視,截至1980年美國本土的培育中心總數只有12家,且大都集中於美國東北部、大西洋沿岸的中部和中西部地區。1980年代,培育中心的運營模式開始受到美國聯邦政府的重視,特別是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SBA)的重視,得到了政府層面的大力推廣,培育中心在美國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12]1990年,北美的培育中心數量達到了400家。
由於發展速度過快,導致部分培育中心建設過於盲目,1990年代前期美國的培育中心發展出現了停滯。但隨着風險資本的引入,使得培育中心內的初創企業得到了更有效的幫助與資本的投資,培育中心開始企業化運作並且出現了創業孵化集團,美國的培育中心在1990年代後期迎來了第二輪的高度發展。到2002年美國的培育中心總數達到了1000個左右,其中有15%屬於營利性培育中心。2005年,北美洲的創業培育中心幫助了超過27000家企業,創造了超過10萬個就業崗位,收入170億美元。[13]2006年10月,北美的培育中心總數超過了1400個。
2010年12月3日,美國六個新建的創業培育中心在該國最大城市紐約動土施工,首個位於布朗克斯區,叫做陽光布朗克斯創業培育中心(Sunshine NY Bronx),[14] 是由紐約市經濟發展公司(NYCEDC)與主要為曼哈頓地區創業公司提供場地的陽光套房公司(Sunshine Suites)聯合創建的。美國培育中心發展較好的地區還包括紐約州的特洛伊、芝加哥、洛杉磯、費城、聖何塞、亞特蘭大等新經濟產業發達,商務成本高,年輕人才聚集的地區。[12]
由於美國的創新體系是以企業為主體,真正的創新創業人才和優秀的管理者會選擇直接創辦企業,致使許多美國傳統的培育中心面臨着吸引人才難的問題,培育中心所能得到的政府扶持也十分有限。[15]
引入西歐獲成功
[編輯]西歐的培育中心主要是依靠政府機構引導的,是在美國本土快速發展後傳播過去的。歐洲最早的一批培育中心建於1960年代的英國,是一些大學研究園對創業者進行技術上的幫助,比如愛丁堡赫瑞瓦特大學、劍橋大學等。[5]1970年代初期,培育中心逐漸成為一項重要的創新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流行於西歐各國之間。1980年代中期起,歐共體結構型基金機構(Community Structural Funds)開始扶持培育中心,遍及整個歐洲。1990年代,歐盟開始向各國及各地區業界和投資方推廣培育中心作為培育創新和創造就業手段的潛能,大量國有資金的投入使得培育中心在歐盟地區取得了蓬勃的發展。在西歐與創業孵化相關的學術研究機構已十分成熟,大學創辦培育中心是其一大特色,激發大學生科技創業活力。[16]據2002年歐盟的一項調查統計,該年西歐擁有900個培育中心。[17]
英國是歐洲最早建設培育中心的國家,但在1980年代之前數量很有限。1980年代戴卓爾夫人執政時期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失業問題,政府將中小企業置於非常重要的地位,加之大學數量增加使得政府對大學的投入減少,大學科學園區開始賦予了培育中心的功能。1997年,英國財政部統計,英國共有25個培育中心。1998年,貿易工商部、金融保險機構、阿斯頓大學、阿斯頓大學科學園等六家機構出資共同成立了培育中心的全國性組織英國企業孵化中心(UKBI)。2005年,據英國企業孵化中心(UKBI)的統計數據該國的培育中心數量已經超過了250個。在英國對不同特點的中小企業分類支持,對研髮型中小企業通常採用優惠政策將其引入培育中心中,由科技園區和培育中心進行培育,對其他自主創業的企業主則由當地企業局(LEA)和商務部提供支持,以大學為主體創辦的培育中心則有大學提供各類扶持。[15]
1983年,德國第一個創業培育中心柏林創新中心(BIG)的成立,[18]此後德國近200個城市建立了類似的培育中心。1980年代末,德國的大學開始使用培育中心來培育初創企業,並作為促進研究成果商業化的方式。1990年,西德和東德合併,政府鼓勵用培育中心推進東部經濟的發展,所以德國大部分的培育中心建在原來的東德。培育中心在德國經歷了促進產業調整,到培育創新和創造就業的手段,再到技術轉化的助推器的三個階段,培育中心功能的強化和與社會需要的緊密聯繫促使德國的培育中心發展呈欣欣向榮的局面,目前德國是歐洲培育中心最多的國家。在德國,除少數例外,創新中心主要是公共基金支持和建立的。創新中心要求所有進入中心的企業在3-6年內實現自負盈虧並遷出中心。新企業在中心的最初三年,可能得到政府的資助,個別企業還獲得了其投資所需經費的80%的政府資助。[19]
法國的創業培育中心實際為創新項目的培育中心,孵化過程是從提出創意開始,經實驗室研究,成果完成,到引入外部資金的投資,並成立公司為止的過程,孵化期從6個月到23個月。孵化項目成立公司以後離開培育中心,可前往到企業苗圃或者科技園發展。法國的企業苗圃(pépinières d』entreprises)是真正培育初創企業的地方,相當於一般意義上的創業培育中心,平均培育時間為2-3年。為促進科技創新與研究成果產業化, 1999年7月12日法國出台了《創新與研究法》,以幫助科技人員創業和研究成果實現價值轉換,創業培育中心因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法國有的培育中心有國立、私立、半私立、企業苗圃等多個種類,各培育中心之間也形成了網絡,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20]
在亞洲的繁榮
[編輯]亞洲集中了目前世界經濟發展最快的國家,全球培育中心總數的三分之一都在亞洲地區,而中日韓三國的培育中心發展尤為繁榮。[21]培育中心也已成為亞洲各國振興發展經濟的重要政策。2001年5月,亞洲區域性的培育中心組織,亞洲培育中心協會(AABI)成立,在亞洲地區推廣培育中心項目與合作,現已有18個國家與地區加入。
日本政府從政策上支持創業,1995年頒佈《促進中小企業創造性事業活動臨時措施法》,1997年頒佈《推動具有創新創業精神的人才培養》報告,1998年頒佈《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新事業創出促進法》、《中小企業有責法》,2000年日本經濟產業省又設立了企業孵化設施補助金,使得日本非營利性培育中心與營利性培育中心都取得了較好的發展。日本政府為培育中心開啟一站式服務,提供引進人才和社會關係的渠道,並設有扶持創業的專門機構,由中小企業廳與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負責。日本創業培育中心協會(JANBO)則是日本第一個支持創建新企業的全國性機構,協會與核心成員機構、大學、技術轉化機構、企業界合作在主要城市建立了地區性的平台,為初創企業提供支持服務,包括實施培育中心經理的培訓計劃、召開研討會和年會、組織有關調研和統計、開展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培育中心基本上是科技型的,以支持創新企業為主,主管部門為科學技術部。1987年6月,武漢東湖創業服務中心是中國首個創業培育中心。中國的創業培育中心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初創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企業家和專門人才,是中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之外還有服務於留學回國人員創業為主的「國家留學人員創業園」、主要服務於境外技術研發機構、科技型企業及創業者在中國境內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的「國際創業培育中心」、大學實現社會服務功能和產學研結合的「國家大學科技園」這三種形式的培育中心。[23]中國的培育中心最初均為非營利性質的,此後商業性培育中心也有所發展,國有和民營大中型企業、風險投資機構和跨國公司均經在中國創建了創業培育中心。
相對中小企業韓國同時期大力扶植大型企業,因此中小企業培育中心直到1993年才出現,韓國商工資源部開始推廣培育中心計劃並配合四所大學創建培育中心,科技部推出科技業培育中心計劃又科學技術研究院(KIST)負責執行。1995年,韓國各地區開始建立區域性的培育中心,由各地方政府配合。亞洲金融危機後,眾多專業技術人才從破產的大財團中分離出來,新興小型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契機。為此,韓國政府在1997年8月頒佈了《支持高新技術和知識密集型企業發展的特別措施》法案。該法案實施以後,韓國政府支持大學和研究所建立「被認定的孵化中心」,幾乎每一所大學和研究所都有了自己的孵化計劃,培育中心得以迅速地在韓國發展。[15]
中華民國民國五十五年(1966年)通過《中小企業輔導準則》成立「中小企業輔導工作小組」;民國五十六年設置「中小企業輔導處」,民國六十三年成立「中小企業聯合服務中心」,民國八十年正式制頒《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民國82年12月,成立全國第一家中小企業專業投資與輔導機構-台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中華民國經濟部正式通過《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創新培育中心要點》,開始實施推動中小企業創新育成政策。由此,台灣各地中小企業創新培育中心逐步建立起來。這一政策的出台與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設相配套,運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經費,鼓勵與輔導公民營機構,包括各級政府、學術機構、技術研發機構、公營事業及民營企業,利用現有的軟硬件資源,整合專業技術、人力、資訊與實務經驗,培育中小企業或個人進行創新或創業,加速台灣產業升級。[24]2007年至 2011年間,台灣共130個培育中心輔導超過4,503 家廠商。 在香港,提倡創新及科技發展的法定機構香港科技園,正在籌劃一項以科技和設計為本的創業培養計劃,旨在協助科技和設計創業者渡過關鍵的起步階段。科技園公司籌劃了三個創業培育計劃,分別為科技,生物科技和設計創業者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援。[25]
其他培育中心
[編輯]培育中心也不是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所獨有的,拉丁美洲在1986年建立了第一個創業培育中心。1990年代,培育中心這一經濟模式也傳向了中歐和東歐以及廣大非洲地區。[5]在許多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也有着許多機構財政支持的培育中心,這類的機構也包括了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和世界銀行等。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一直致力於在全球各地的發展中國家內進行創業型企業家培訓,並以此來拉動就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騰飛。UNIDO創造出一種以全程跟蹤方式為企業家創業提供服務的「巴林模式」,準備推廣至中國、中東、非洲的21個國家中去,受到了眾多國家的關注。[2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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