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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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臨時約法,由江西督府參事廳於1912年1月制訂,江西都督馬毓寶公佈,全約法共七章六十條。[1]
《江西省臨時約法》內容[2]:
- 第一章 總綱
- 第二章 都督
- 第三章 人民
- 第四章 政務委員
- 第五章 議會
- 第六章 司法
- 第七章 附則
《江西省臨時約法》是江西省議會的法律執行框架。但《約法》對江西各政治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的設計並不周全。例如,都督無解散議會或否決議案的法定權力,議會的權力又僅限於彈劾政務員而不及都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