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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投票/管理員解任投票事件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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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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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事件追訴時效是「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所以理論上今日發生的事件,可以11個多月後才被用作聯署解任。有意見認為追訴時效過長。在2011年9月27日發起的討論中,有人提出了將追訴時效縮短為3個月的建議,當時未有人提出異議。而在2011年10月13日發起的討論中,有人卻不認為有縮短時效的必要。由於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中文維基百科的正式方針,所以發起這次表決,詢問社群對事件追訴時效的意向。

投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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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間 2011年10月22日00時00分 (UTC)
現在時間 2024年12月27日17時32分 (UTC)
截止時間 2011年11月04日23時59分 (UTC)
  • 投票時間為期兩星期,請參看右表。
  • 凡於2011年9月27日(即討論發起首天)0時前成為自動確認用戶,均可參與投票。
  • 投票者須選出方案之一者,不得對一個以上的方案投票,否則投票均無效。
  • 總有效投票人數必須不少於25票,其結果方為有效。
  • 得最多支持票的方案為當選方案。

投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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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日期與時間是世界協調時2024年12月27日17時32分按此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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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再作任何投票或改票,否則會被視為廢票。
  • 在投票前請務必閱讀過往討論。
  • 在您選擇支持的管理員解任投票事件追訴時效中投票及簽名方為有效,如:
# (支持原因)--~~~~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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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參考管理員方針,「只要此人已經活躍地在維基百科貢獻了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也是為大家熟知並信任的維基社群成員」就可成為管理員。若該管理員不再獲得社群信任,則應立即解除其管理員權限。因此要求提出解任需要具體濫權理由及追訴時效實際上已抵觸管理員方針。兩害取其輕,僅可接受較長時間的選項。—Baycrest (作客) 2011年10月22日 (六) 16:54 (UTC)[回覆]
  2. (+)支持:一位管理員,沒有做錯事,就不會怕被人查舊帳。當然,那些番一年前舊帳的人,也真的很無聊呀。-HW DC9 2011年10月23日 (日) 13:12 (UTC)[回覆]
  3. (+)支持:還是認為該保留一年,畢竟三個月能給人規避的空間實在太多。--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3:21 (UTC)[回覆]
  4. (+)支持:三個月太短,惟有選擇一年--Coekon-OBE 2011年10月23日 (日) 23:58 (UTC)[回覆]
  5. (+)支持:設較長時間是為了能觀察管理員有否改進,立意是良善的,但往往反對罷免的人會解讀為翻舊帳。縮短時效後「有案就告」便是一個GAME裏的優位選項。--百楽兎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28 (UTC)[回覆]
  6. (+)支持:平生不作虧心事,夜半敲門也不驚。-An Macanese 2011年10月26日 (三) 21:41 (UTC)[回覆]
  7. (+)支持:三個月是太短,很容易給管理員玩弄制度。OhanaUnitedTalk page 2011年10月31日 (一) 22:24 (UTC)[回覆]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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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一年實在是太長了。如果事件隔了一年,很多人都會對事件印象模糊,恐怕無法作出公正的裁決,而且這也明顯有故意「翻舊帳」的意圖,因為如果管理員有任何足可導致罷免的行為,為何不盡快提出解任,而是要拖延這麼久的時間呢?三個月已相當足夠地預留當事人之間的溝通時間。--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05:25 (UTC)[回覆]
  2. (+)支持:一直以來管理員解任都有翻舊帳的,有時候感覺很莫名其妙。--CHEM.is.TRY 2011年10月23日 (日) 02:35 (UTC)[回覆]
  3. (+)支持:管理員如有不當行為應盡早處理。--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06:28 (UTC)[回覆]
  4. (+)贊成:同上。—EagerRTC-Special-Talk-User 2011年10月23日 (日) 06:49 (UTC)[回覆]
  5. (+)支持:非常支持,這樣可以大大提高社群處理問題的效率。可以說大多數問題都是能夠在3個月內提出並解決的。若老是翻舊帳,其實是浪費社群資源。Merphisto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08:27 (UTC)[回覆]
  6. (+)支持:這可加強社群處理管理團隊不當行為的效率,避免出現拖延多個月的情況。--Horaceho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08:33 (UTC)[回覆]
  7. (+)支持:壞的管理員三個月內應該很容易找到其不當行為。--Aoke1989留言2011年10月24日 (一) 12:41 (UTC)[回覆]
  8. (+)支持:如果有人對管理員有任何不滿,當然應該盡早指出問題並作出深入討論,以免問題隨着時間越滾越大,對維基百科構成深遠的負面影響。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0月26日 (三) 14:12 (UTC)[回覆]
  9. (+)支持:一年隔太久,有故意壓案以便翻舊帳的疑慮。同時很多時候管理員也未必知道自身錯誤,拖太久反而有害他繼續犯錯的可能。--Reke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15:14 (UTC)[回覆]
  10. (+)支持:同上。--Walter Grassroot () 2011年10月31日 (一) 16:32 (UTC)[回覆]
  11. (+)支持:管理員犯錯應盡早指正。--Orangemoon (留言) 2011年11月1日 (二) 06:53 (UTC)[回覆]
  12. (+)支持註解:倒不是什麼翻舊賬的問題,重要的是我不希望又出現只打算用投票代替討論的搞笑行徑.認為對方有錯卻不指出並與眾人商榷,而是故意放任積壓等到罷免時才一起拋出,這種有似Submarine Patent的做法又有何益.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日 (二) 13:36 (UTC)[回覆]
  13. (+)支持,一年太長了,那時發生的事記不太清楚了。三個月比較合適。--Shibo77 2011年11月1日 (二) 14:09 (UTC)[回覆]
  14. (+)支持。其實我覺得三個月太短,一年正好。但我看到投「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選項的用戶User:BaycrestUser:WaihoraceUser:俠刀行User:CoekonUser:ΠrateUser:An MacaneseUser:OhanaUnited全都是支持罷免Shizhao的人,我不能跟他們同流合污,所以我就只好投「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3個月內」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1月1日 (二) 14:17 (UTC)[回覆]
  15. (+)支持,如果發現對方有錯而沒有即時提出,等同縱容對方繼續犯錯,自己也成為了幫兇。--CCCY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03:37 (UTC)[回覆]

討論區

(!)意見,個人意見,一年太長,但三個月可能太短,故(=)中立。--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6:47 (UTC)[回覆]

  • 中立,解任方針提及「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我覺得構成「屢次」的所有事件可以是多於3個月的時期,但是構成「屢次」的最後一或二次就可以限為3個月內。另外「規勸」應該是在相關事件後的合理時限內提出並且明確指出該次處理做法有問題的地方,而不是籠統的「抗議濫權」之類。--Mewaqua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44 (UTC)[回覆]

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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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結束。初步點票結果顯示共有22張有效票,「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維持不變)」得7票(31.81%),「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3個月內」得15票(68.19%)。由於總有效投票人數不足25人,投票結果無效。請確認以上結果。--Hargau (留言) 2011年11月5日 (六) 03:23 (UTC)[回覆]

謝謝點票。既然沒有足夠人數推動改變追訴時效,討論可以暫告一段落了。日後如果再有討論,今次的投票結果可以用作參考。--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4:2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