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李楓 (演員)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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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缺乏參考資料
- (×)刪除,因只有簡單的個人資料和作品列表。--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08:03 (UTC)
- (×)刪除—TL (☎) 2007年6月29日 (五) 08:06 (UTC)
- (×)刪除,從內容看不出重要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6月29日 (五) 08:37 (UTC)
- (○)保留,香港資深藝人,已擴寫及補充參考資料。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9日 (五) 09:50 (UTC)
- (○)保留:已改寫,有兩份參考資料。--Jnlin(討論)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1 (UTC)
- (!)意見但仍解答不了看不出重要性的問題。--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有參考資料表示有足夠知名度。--Jnlin(討論)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但知名度並不是「重要性」或「著名」的同義詞。「知名度」和「重要性」都不是正式的方針,不應因為滿足任何一個而私下快速保留。--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8 (UTC)
- 提刪理由是「知名度不足」,因此若滿足知名度指引,即表示提刪理由已經不成立。如果認為不重要,請用這個理由提刪,並且分開討論。--Jnlin(討論) 2007年6月29日 (五) 17:16 (UTC)
- 提刪者的提刪理由並不是存廢的唯一理由,應考慮其餘投票者之意見。另外,我反對快速保留的原因是因為此提請的討論竟然不足一天,根本沒有足夠的用戶曾參與此討論,意見不夠全面。--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7:27 (UTC)
- 這樣講好了,如果刪除理由已經不成立,而其他人認為不夠重要或有其他原因,可以再度提出刪除討論(因為理據已經不同了:同意刪除或反對刪除的維基人必須重新考慮他們的意見)。例如說,一個圖片懷疑侵權,大家都決定要刪除,但後來版權擁有者親自確認版權沒有問題,可是又有人提出發現圖片有錯誤,應該要分開來討論。--Jnlin(討論) 2007年6月30日 (六) 02:15 (UTC)
- 提刪理由是「知名度不足」,因此若滿足知名度指引,即表示提刪理由已經不成立。如果認為不重要,請用這個理由提刪,並且分開討論。--Jnlin(討論) 2007年6月29日 (五) 17:16 (UTC)
- 但知名度並不是「重要性」或「著名」的同義詞。「知名度」和「重要性」都不是正式的方針,不應因為滿足任何一個而私下快速保留。--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8 (UTC)
- 有參考資料表示有足夠知名度。--Jnlin(討論)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意見但仍解答不了看不出重要性的問題。--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保留—Iflwlou [ M { 2007年6月29日 (五) 20:53 (UTC)
- (○)保留 涼宮遙 2007年6月30日 (六) 02:29 (UTC)
- (○)保留有人補充了—bstlee § talk 2007年6月30日 (六) 02:51 (UTC)
- (○)保留—沙田友 2007年6月30日 (六) 06:5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