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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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Joshua Zhan(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长度41秒,超过了合理使用限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9日 (二) 01:07 (UTC)
- (○)保留,授權協議的第四條「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我也在最小使用上說明「音訊樣本合理使用第4條「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僅抓取副歌部分並且碼率低」。--Joshua Zhan(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03:45 (UTC)
- @Joshua Zhan:请解释为何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Wcam(留言) 2018年7月3日 (二) 14:02 (UTC)
- 在條目中所介紹「編曲方向較為罕見、與其它段落形成對比、強烈的電子舞曲風格」指的是副歌的部分,因此我上傳與文中相對應的檔案以讓讀者辨識也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文中的理解(如果我上傳「文不對題」的檔案,不是很奇怪嗎,也失去在文中介紹副歌的意義),而這首歌曲的副歌長度整整有1分鐘,我也僅抓取41秒的部份,因此我認為未違反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3日 (二) 22:43 (UTC)
- @Joshua Zhan:如果仅抓取
30秒23.7秒的副歌部分,是否足够说明副歌部分「編曲方向較為罕見、與其它段落形成對比、強烈的電子舞曲風格」?如果不能,为什么?(原曲长度3:57秒,因此符合「時間長度」规定的长度是原曲的10%,即23.7秒)--Wcam(留言) 2018年7月4日 (三) 12:29 (UTC)- 那閣下認為我應該在這3分57秒內抓取哪部份的23.7秒才夠說明呢?在文中所介紹「輕快」「強烈」形成對比,我都認為這41秒還不足夠說明,光是這段落就長達1分鐘(因為也只有讓讀者知道哪一段落是強烈的,但和哪段落形成對比?),不過礙於維基百科的最小使用,我也已在這1分鐘內取捨。另外授權協議內又是「不長於30秒」又是「10%之較短者」又是「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難道不會讓人曲解嗎?其中,「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也沒有詳說「如何界定」,不過後段的「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就有區分了,至少有指名「以副歌為標準」。--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4日 (三) 17:42 (UTC)
- @Joshua Zhan:澄清一下,时间长度规定是「30秒」和「10%」二者之较短者,并且理应先说明为何无法满足「時間長度」规定,才可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阁下如认为23.7秒不足够说明,请在图像描述页写清原因,在下愿意考虑保留此文件。--Wcam(留言) 2018年7月4日 (三) 23:37 (UTC)
- 已寫明原因,還麻煩閣下了,謝謝。--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5日 (四) 17:05 (UTC)
- @Joshua Zhan:澄清一下,时间长度规定是「30秒」和「10%」二者之较短者,并且理应先说明为何无法满足「時間長度」规定,才可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阁下如认为23.7秒不足够说明,请在图像描述页写清原因,在下愿意考虑保留此文件。--Wcam(留言) 2018年7月4日 (三) 23:37 (UTC)
- 那閣下認為我應該在這3分57秒內抓取哪部份的23.7秒才夠說明呢?在文中所介紹「輕快」「強烈」形成對比,我都認為這41秒還不足夠說明,光是這段落就長達1分鐘(因為也只有讓讀者知道哪一段落是強烈的,但和哪段落形成對比?),不過礙於維基百科的最小使用,我也已在這1分鐘內取捨。另外授權協議內又是「不長於30秒」又是「10%之較短者」又是「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難道不會讓人曲解嗎?其中,「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也沒有詳說「如何界定」,不過後段的「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就有區分了,至少有指名「以副歌為標準」。--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4日 (三) 17:42 (UTC)
- @Joshua Zhan:如果仅抓取
- 在條目中所介紹「編曲方向較為罕見、與其它段落形成對比、強烈的電子舞曲風格」指的是副歌的部分,因此我上傳與文中相對應的檔案以讓讀者辨識也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文中的理解(如果我上傳「文不對題」的檔案,不是很奇怪嗎,也失去在文中介紹副歌的意義),而這首歌曲的副歌長度整整有1分鐘,我也僅抓取41秒的部份,因此我認為未違反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3日 (二) 22:43 (UTC)
- @Joshua Zhan:请解释为何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Wcam(留言) 2018年7月3日 (二) 14:02 (UTC)
- 保留。--Wcam(留言) 2018年7月5日 (四) 18:2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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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葉又嘉(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此图片在条目中仅用作插图,未有对图片内容进行针对性评述,缺少此图片不影响读者理解,违反WP:NFCC#8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1:41 (UTC)
- (○)保留,此圖代表了清華邁向綜合性大學時 一個重要文科院系的復健,是個重要的歷史過程,不緊緊是插圖--葉又嘉(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4:30 (UTC)
- (:)回應:此图片并非条目内容讨论的主题,仅是用于辨识条目中描述的数量庞大的事件之一,用「1999年恢复法学院」几个字即可概括(亦可补充文字说明重要性),但无需使用非自由图片,违反WP:NFCC#8。假设可以建立清華大學法學院復建条目,使用该图片才可能符合合理使用。--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4:56 (UTC)
- (:)回應,清華復建文科學院,是重要的事件 因此需要此圖片來表現。 至於那個不存在的條目 於此無關。也不是幾個字能概括的。葉又嘉(留言) 2018年6月20日 (二) 1:58(UTC)
- (:)回應:你没有看明白我的意思。是否可以使用非自由图片与事件是否重要无关,而是要看图片在条目中起的作用是否显著。由于非自由图片使用的限制严格,非自由图片需要与条目主题密切相关且必不可少,才可以使用(例如电影海报图片与电影条目,专辑封面图片与专辑条目等)。这张图片与清华大学校史条目的关系显然达不到这样的程度。--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21:42 (UTC)
- (×)删除,不需要--Shwangtianyuan 有事请给我打☎ 2018年6月20日 (三) 04: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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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葉又嘉(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此图片在条目中仅用作插图,未有对图片内容进行针对性评述,缺少此图片不影响读者理解,违反WP:NFCC#8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1:43 (UTC)
- (○)保留,條目內容有描述清華研究非典的內容,是合理使用--葉又嘉(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4:41 (UTC)
- (:)回應:此图片并非条目内容讨论的主题,甚至都不是用于辨识事件,仅仅是类似stock photo的纯粹插图,条目没有对图片本身的内容进行针对性评述,完全没有必要使用非自由图片。--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5:01 (UTC)
- (×)删除,同上--Shwangtianyuan 有事请给我打☎ 2018年6月20日 (三) 04: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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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夏至远行(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条目中已使用另一张非自由图片File:轩辕通标准卡2017年版本.png展示相同标志,违反WP:NFCC#3a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5:11 (UTC)
- 另一张非自由图片File:轩辕通标准卡2017年版本.png没有被条目使用,因此请求理由应该消失,也就是(○)保留。--Shwangtianyuan 有事请给我打☎ 2018年6月20日 (三) 04:35 (UTC)
- 请求理由消失。--Wcam(留言) 2018年6月21日 (四) 20:5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