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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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Joshua Zhan(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鎖)
(×)刪除理據:長度41秒,超過了合理使用限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9日 (二) 01:07 (UTC)
- (○)保留,授權協議的第四條「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我也在最小使用上說明「音訊樣本合理使用第4條「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僅抓取副歌部分並且碼率低」。--Joshua Zhan(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03:45 (UTC)
- @Joshua Zhan:請解釋為何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Wcam(留言) 2018年7月3日 (二) 14:02 (UTC)
- 在條目中所介紹「編曲方向較為罕見、與其它段落形成對比、強烈的電子舞曲風格」指的是副歌的部分,因此我上傳與文中相對應的檔案以讓讀者辨識也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文中的理解(如果我上傳「文不對題」的檔案,不是很奇怪嗎,也失去在文中介紹副歌的意義),而這首歌曲的副歌長度整整有1分鐘,我也僅抓取41秒的部份,因此我認為未違反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3日 (二) 22:43 (UTC)
- @Joshua Zhan:如果僅抓取
30秒23.7秒的副歌部分,是否足夠說明副歌部分「編曲方向較為罕見、與其它段落形成對比、強烈的電子舞曲風格」?如果不能,為什麼?(原曲長度3:57秒,因此符合「時間長度」規定的長度是原曲的10%,即23.7秒)--Wcam(留言) 2018年7月4日 (三) 12:29 (UTC)- 那閣下認為我應該在這3分57秒內抓取哪部份的23.7秒才夠說明呢?在文中所介紹「輕快」「強烈」形成對比,我都認為這41秒還不足夠說明,光是這段落就長達1分鐘(因為也只有讓讀者知道哪一段落是強烈的,但和哪段落形成對比?),不過礙於維基百科的最小使用,我也已在這1分鐘內取捨。另外授權協議內又是「不長於30秒」又是「10%之較短者」又是「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難道不會讓人曲解嗎?其中,「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也沒有詳說「如何界定」,不過後段的「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就有區分了,至少有指名「以副歌為標準」。--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4日 (三) 17:42 (UTC)
- @Joshua Zhan:澄清一下,時間長度規定是「30秒」和「10%」二者之較短者,並且理應先說明為何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才可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閣下如認為23.7秒不足夠說明,請在圖像描述頁寫清原因,在下願意考慮保留此檔案。--Wcam(留言) 2018年7月4日 (三) 23:37 (UTC)
- 已寫明原因,還麻煩閣下了,謝謝。--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5日 (四) 17:05 (UTC)
- @Joshua Zhan:澄清一下,時間長度規定是「30秒」和「10%」二者之較短者,並且理應先說明為何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才可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閣下如認為23.7秒不足夠說明,請在圖像描述頁寫清原因,在下願意考慮保留此檔案。--Wcam(留言) 2018年7月4日 (三) 23:37 (UTC)
- 那閣下認為我應該在這3分57秒內抓取哪部份的23.7秒才夠說明呢?在文中所介紹「輕快」「強烈」形成對比,我都認為這41秒還不足夠說明,光是這段落就長達1分鐘(因為也只有讓讀者知道哪一段落是強烈的,但和哪段落形成對比?),不過礙於維基百科的最小使用,我也已在這1分鐘內取捨。另外授權協議內又是「不長於30秒」又是「10%之較短者」又是「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難道不會讓人曲解嗎?其中,「如果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也沒有詳說「如何界定」,不過後段的「以整首歌的副歌為標準」就有區分了,至少有指名「以副歌為標準」。--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4日 (三) 17:42 (UTC)
- @Joshua Zhan:如果僅抓取
- 在條目中所介紹「編曲方向較為罕見、與其它段落形成對比、強烈的電子舞曲風格」指的是副歌的部分,因此我上傳與文中相對應的檔案以讓讀者辨識也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文中的理解(如果我上傳「文不對題」的檔案,不是很奇怪嗎,也失去在文中介紹副歌的意義),而這首歌曲的副歌長度整整有1分鐘,我也僅抓取41秒的部份,因此我認為未違反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ᴊösʜüᴀ Talk ☎ 2018年7月3日 (二) 22:43 (UTC)
- @Joshua Zhan:請解釋為何無法滿足『時間長度』規定?--Wcam(留言) 2018年7月3日 (二) 14:02 (UTC)
- 保留。--Wcam(留言) 2018年7月5日 (四) 18:2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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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葉又嘉(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鎖)
(×)刪除理據:此圖片在條目中僅用作插圖,未有對圖片內容進行針對性評述,缺少此圖片不影響讀者理解,違反WP:NFCC#8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1:41 (UTC)
- (○)保留,此圖代表了清華邁向綜合性大學時 一個重要文科院系的復健,是個重要的歷史過程,不緊緊是插圖--葉又嘉(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4:30 (UTC)
- (:)回應:此圖片並非條目內容討論的主題,僅是用於辨識條目中描述的數量龐大的事件之一,用「1999年恢復法學院」幾個字即可概括(亦可補充文字說明重要性),但無需使用非自由圖片,違反WP:NFCC#8。假設可以建立清華大學法學院復建條目,使用該圖片才可能符合合理使用。--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4:56 (UTC)
- (:)回應,清華復建文科學院,是重要的事件 因此需要此圖片來表現。 至於那個不存在的條目 於此無關。也不是幾個字能概括的。葉又嘉(留言) 2018年6月20日 (二) 1:58(UTC)
- (:)回應:你沒有看明白我的意思。是否可以使用非自由圖片與事件是否重要無關,而是要看圖片在條目中起的作用是否顯著。由於非自由圖片使用的限制嚴格,非自由圖片需要與條目主題密切相關且必不可少,才可以使用(例如電影海報圖片與電影條目,專輯封面圖片與專輯條目等)。這張圖片與清華大學校史條目的關係顯然達不到這樣的程度。--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21:42 (UTC)
- (×)刪除,不需要--Shwangtianyuan 有事請給我打☎ 2018年6月20日 (三) 04: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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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葉又嘉(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鎖)
(×)刪除理據:此圖片在條目中僅用作插圖,未有對圖片內容進行針對性評述,缺少此圖片不影響讀者理解,違反WP:NFCC#8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1:43 (UTC)
- (○)保留,條目內容有描述清華研究非典的內容,是合理使用--葉又嘉(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4:41 (UTC)
- (:)回應:此圖片並非條目內容討論的主題,甚至都不是用於辨識事件,僅僅是類似stock photo的純粹插圖,條目沒有對圖片本身的內容進行針對性評述,完全沒有必要使用非自由圖片。--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5:01 (UTC)
- (×)刪除,同上--Shwangtianyuan 有事請給我打☎ 2018年6月20日 (三) 04: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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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夏至遠行(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鎖)
(×)刪除理據:條目中已使用另一張非自由圖片File:軒轅通標準卡2017年版本.png展示相同標誌,違反WP:NFCC#3a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 2018年6月19日 (二) 15:11 (UTC)
- 另一張非自由圖片File:軒轅通標準卡2017年版本.png沒有被條目使用,因此請求理由應該消失,也就是(○)保留。--Shwangtianyuan 有事請給我打☎ 2018年6月20日 (三) 04:35 (UTC)
- 請求理由消失。--Wcam(留言) 2018年6月21日 (四) 20:5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