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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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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Lanyongquan0417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在世人物不得使用非自由图片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2019年5月25日 (六) 12:31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6月3日 (一) 02: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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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CHNAQW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此作品为依据文件编制而非直接取自该文件,属于改编作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及衍生作品条目),不是公有领域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2019年5月25日 (六) 18:30 (UTC)[回复]

(○)保留上传者,理据:被改编、整理的作品本身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管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导性案例被认为是对法律规则进行扩展和变通,见《学海》期刊2014年第4期[1])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其中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本文件的原生文件虽不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而为无版权作品,但其法律宗旨可认为相近,因而本文件的整理者应对“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但本价格表并不拥有独创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本图表并不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所以本人榆枋之见认为此作品仍属公有领域,恳请各位详加探讨。--CHNAQW戳我进入讨论页!o(*^▽^*)o~2019年5月25日 (六) 22:22 (UTC)[回复]

参考資料

  1. ^ 孙光宁. 指导性案例对法律规则的扩展与变通. 知网. [2019-05-25] (中文). 

刪除。--AT 2019年6月3日 (一) 13:4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