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維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9/05/2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頁面 積壓[] ←5月24日 - 5月25日 - 5月26日→ 提報新頁面
檔案 積壓[] ←5月24日 - 5月25日 - 5月26日→ 提報新檔案

刷新本頁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刪除。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Lanyongquan0417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鎖
(×)刪除理據:在世人物不得使用非自由圖片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2019年5月25日 (六) 12:31 (UTC)[回覆]


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6月3日 (一) 02:48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刪除。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CHNAQW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鎖
(×)刪除理據:此作品為依據檔案編制而非直接取自該檔案,屬於改編作品(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及衍生作品條目),不是公有領域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2019年5月25日 (六) 18:30 (UTC)[回覆]

(○)保留上傳者,理據:被改編、整理的作品本身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管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年3月6日發佈的指導案例(指導性案例被認為是對法律規則進行擴展和變通,見《學海》期刊2014年第4期[1])80號:《洪福遠、鄧春香訴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2015)築知民初字第17號),其中認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作者對其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本檔案的原生檔案雖不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而為無版權作品,但其法律宗旨可認為相近,因而本檔案的整理者應對「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但本價格表並不擁有獨創性。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的規定,本圖表並不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所以本人榆枋之見認為此作品仍屬公有領域,懇請各位詳加探討。--CHNAQW戳我進入討論頁!o(*^▽^*)o~2019年5月25日 (六) 22:22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孫光寧. 指导性案例对法律规则的扩展与变通. 知網. [2019-05-25] (中文). 

刪除。--AT 2019年6月3日 (一) 13:4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