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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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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可以使用这个工具帮助处理删除。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

  1. 可以通过分类查看
  2. 列表将过于庞大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Fantasticfears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2:12 (UTC)[回复]

(○)保留有重要性,稍加修改即可--围棋一级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2:21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10年7月30日 (五) 01:4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重复提出,请求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艺术画作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毁坏,导致艺术文化无法继续流传,而衍生出复制画来保存原作真迹,文化艺术已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复制画将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广为大家接受。所以主要是让大家认识复制画的基本概念,而复制画人人皆可制作但是要如何让复制画达到与真迹相同意义,并无广告宣传或是连系公司的方法。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80258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2:26 (UTC)[回复]


重复。—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9:53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能在主名字空间内创建软重定向,否则会算入条目数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2:44 (UTC)[回复]

(○)保留软重定向的目的是方便用户。软重定向可以引导用户到维基姐妹计划。算入条目数不应该是提删的依据,如果认为算入条目数不合理,应从技术上解决,不应因噎废食。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方便的使用Wikipedia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2:55 (UTC)[回复]

  • 我认为如果是从维基百科把条目移动到了维基文库或其他姊妹计划,可以使用软重定向告诉创建者他创建的内容的去向。但是没有必要直接创建软重定向。一是这不是条目但现在会算作一个条目,二是现在的搜索结果页面会显示姊妹计划中的搜索结果。或许,我们应该商讨一下wikipedia:软重定向指引。我认为转移到其他姊妹计划后,可以使用软重定向一段时间(例如1个月),之后再删除。这样既有充分时间告诉了创建人其内容的去向,又可以避免大量软重定向存在而造成虚假条目数结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7月23日 (五) 03:29 (UTC)[回复]
    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软重定向的1个月后《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的指向将是什么样子?
    1. 红字,鼓励可能成为撰写者的用户撰写。不过百科的查阅者会点击红字么?糟糕的用户体验,如果是软重定向同样可鼓励用户撰写,如果是定向到搜索页至少可以找到相关内容。
    2. 手动的重定向,定向到Wikisource或者站外。加大了作者的没有必要的工作量,而且将来条目产生了呢?撰写者可以轻易地将软重定向转为条目页,而这个链接呢。
    3. 某人撰写的“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的条目。这是最好的结果,但是有人会为一篇指示写出来一篇条目么?
    有软重定向呢?
    1. 软重定向,指向姊妹项目,毒副作用小,用户体验好。
    --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3:46 (UTC)[回复]
    书生的理由一我认为是个技术问题,可以找开发人员处理。
    书生的理由二我认为与此问题关系不大,很少有人会用搜索功能去搜索红字的,不过如果能从技术上把红字转为搜索可能会好些。--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3:53 (UTC)[回复]
  • 我引入Wikipedia:软重定向的初衷是改善用户的体验,希望有更多的人能留在Wikipedia及其姊妹项目,整体促进维基媒体的发展。--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3:53 (UTC)[回复]
  • 我认为百科需要的是一个百科条目,以百科的形式告诉后来者相关文献的来龙去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再在条目内容中置入维基文库的链接。而将整个条目进行软重定向无疑失去了这种机会。目前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属于快速删除的标准,所以在建立这类页面之前更应该商讨相关方针指引。--Kegns 2010年7月23日 (五) 04:07 (UTC)[回复]
    将软重定向转成条目比通常的重定向更加容易,而且大多数软重定向并需要对应的百科全书条目,不存在“失去了这种机会”的说法。--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4:27 (UTC)[回复]

已由Kegns快速删除。—HW (留言 - 贡献) DC8 - Signpost 2010年7月23日 (五) 04:15 (UTC)[回复]
怎么能直接把未讨论完成,而且挂了{{hangon}}的条目快速删除呢?--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4:29 (UTC)[回复]
关键问题是他不是百科条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7月23日 (五) 08:49 (UTC)[回复]
从程序上来说管理员不接受hangon理由时可以进行删除。--Kegns 2010年7月23日 (五) 08:52 (UTC)[回复]
zy26为管理员,见[1]--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9:04 (UTC)[回复]
confirm. 他还持有一个连用户页都没有的bot户口:User:Zy26botHW (留言 - 贡献) DC8 - Signpost 2010年7月23日 (五) 09:27 (UTC)[回复]
如果想上诉,请去wp:上诉--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9:36 (UTC)[回复]
软重定向的快速删除不适用条目的快删,而适用重定向的快删。--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7月27日 (二) 03:0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同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2:45 (UTC)[回复]


已由Kegns快速删除。—HW (留言 - 贡献) DC8 - Signpost 2010年7月23日 (五) 04:1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同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2:45 (UTC)[回复]


已由Kegns快速删除。—HW (留言 - 贡献) DC8 - Signpost 2010年7月23日 (五) 04:1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太确定这算不算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治愈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6:32 (UTC)[回复]

  • (○)保留首先,虽然信息来源是怡宝的官方网站,原始信息有一部分的、有广告性质的内容,但敝人已经尽量将其删除并过滤成一个客观的介绍;其次,作为中国大陆至少华南地区饮用水的一个大品牌,在维基上没有相关词条是很可惜并且奇怪的,因此,我希望这个词条能通过继续删去有广告嫌疑的部分并保留下来,而非直接删除。--Liana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13:56 (UTC)[回复]

转交侵权投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7月29日 (四) 01:5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文章并吾尔介绍如何进行加工或其作用,完全是在介绍加工的注意事项。. (►)移动维基教科书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思源如宁 2010年7月23日 (五) 08:32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10年8月8日 (日) 12:3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词义解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norri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8:52 (UTC)[回复]

*词义解释请用(►)移动维基词典即{{迁移到词典}} --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9:20 (UTC)—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Z-Cyber对话 贡献)加入。[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UAL55 (留言)于2010年7月23日 (五) 10:08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人身攻击,已由UAL55 (留言)于2010年7月23日 (五) 09:42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删除,记得我曾经写过删除,但目前看来不见了,补填。--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7月28日 (三) 05:29 (UTC)[回复]
↑该用户投票因与先前重复而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请在先前的投票加删除线。
**(○)快速保留(:)回应:就算删除了,这条目会∞复活的,休想删除!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サイバーくん (留言) 2010年7月28日 (五) 15:57 (UTC)[回复]
↑该用户投票因与先前重复而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请在先前的投票加删除线。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10年7月30日 (五) 01:4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求的理由已消失,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报仇!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サイバーくん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5:01 (UTC)


请注意,请用<s>和</s>,显示为。请勿移除提删。—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9:26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有问题请去询问处,不可到这里。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09:28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10年7月30日 (五) 02:0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内容疑似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思源如宁 2010年7月23日 (五) 13:04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10年7月30日 (五) 01:48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此条目从网友Waihorace在(2010.6.21)该条目上发布“本条目或章节存有多项争议或问题。”,迄今已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仍未见内容来源自何处(这是基本道理)和扩充内容,所以建议删除或请要求该条目创建人改善,否则以前者来处理。--我是台艺大生胡太明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14:12 (UTC)[回复]


已保留。—T.A 白河(Talk - Mail) 2010年7月30日 (五) 02:14 (UTC)[回复]